第四百六十三条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表16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减速度 θ≤30° θ>30°-2)提升减速度 /(m。。s。≤Ac ≤5-2)下放减速度 /(m。。s ≥0.75 ≥1.5。Ac=g(sinθ+。。cosθ)式中 Ac —自然减速度,m/s2; g —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 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 )和提升状态 (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 中的1为准 ;在用设备,以本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 中的2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