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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五条

第四百五十五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 (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 )必须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