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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七条

第四百五十七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 :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更换钢丝绳后,应当分析检查摩擦轮绳槽与钢丝绳的适配性。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