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第六编_应急救援第一章_一般规定第七百二十八条第七百二十八条第七百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