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四条
第四百五十四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 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卷筒上装设过渡绳楔,卷筒强度满足要求且卷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要求,可以按照本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 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 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 (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 ),不受本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 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