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及回采煤量应当保持平衡。(二)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者采 (盘)区应当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三)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四)煤层群开采时,施工近距离煤层巷道前,应当留有合理的顶底板稳定时间。(五)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及回采煤量应当保持平衡。(二)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者采 (盘)区应当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三)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四)煤层群开采时,施工近距离煤层巷道前,应当留有合理的顶底板稳定时间。(五)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