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水平和采 (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 (盘)区,应当在采 (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 (盘)区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 (盘)区和采煤工作面构成按照设计全部完工的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 (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 (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 (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生产采 (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 (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