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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煤层倾角大于8°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 /s。(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