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 (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车联络巷,必须安设不少于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者安设不少于2道同时具备正向和反向功能的联锁风门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 (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车联络巷,必须安设不少于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者安设不少于2道同时具备正向和反向功能的联锁风门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