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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 按照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³。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二) 按照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 (联络巷除外 )的供风量还应当按照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验算巷道配风量,配风量验算取值每千瓦不小于4m³/min。按照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