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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6要求。[📊 表格: 表6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1)允许风速 /(m。。s || 最低 最高 ||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 风桥 10 ||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 总进风巷和总回风巷 8 ||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 箕斗提升井兼作进风的井筒 6 || 装有带式输送机兼作回风的井筒 6 || 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 装有带式输送机兼作进风的井筒 4 ||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安设风门的联络巷在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不受最低风速限制。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 /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照表6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以低于表6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以高于表6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