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 :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二)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 :升降人员时不超过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3层。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 :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二)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 :升降人员时不超过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