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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 表格: 表2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序号 井筒内设施 间隙 /mm || 1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0 || 2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 || 3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200 || 4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 (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 ≥300 || 5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井深小于400 m井深400~500 m井深大于500 m ≥500≥600≥800 || 6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100 || 7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