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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³/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 ;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³/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 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 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 )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