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照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六十二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照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