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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三条

第五百八十三条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采用两种方法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四)根据炮孔升温速率确定装药时间和爆破孔数。 (五)火区爆破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