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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一条

第五百八十一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各类建 (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5.水工隧道,10cm/s.6.交通涵洞,15cm/s.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照下式计算 : R=(k/v)1/a。。Q m式中 R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药量 (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 ———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药量指数,取m=1/3;k、a ———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 在特殊建 (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振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