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 “分区、分类、分时段 ”进行限员管理。(一) 采煤工作面限员范围为工作面及两巷超前300m内,掘进工作面限员范围为迎头及其后方200m内。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 “分区、分类、分时段 ”进行限员管理。(二) 采煤工作面在生产班限员16人,检修班限员40人。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 “分区、分类、分时段 ”进行限员管理。(三)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300m范围内,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生产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人员。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 “分区、分类、分时段 ”进行限员管理。(四) 掘进工作面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除临时监管人员外,施工截割、支护、迎头超前预卸压等关键工序期间,限员9人,施工其他工序期间限员15人。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 “分区、分类、分时段 ”进行限员管理。(五) 在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进行扩巷、巷修及卸压防冲作业时,限员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