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并满足支护距离要求,弱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70m ;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120m。
第三百五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并满足支护距离要求,弱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70m ;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1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