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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二) 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 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员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数码电子雷管时,不得超过2m /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 /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六)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 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数码电子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数码电子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 /s。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