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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三条

第五百二十三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 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 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四 )硐室内单台充电锂电池电源额定电量不得超过74kW。。h。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 电动车辆、机器人等移动设备应当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当锂电池电量不超过2kW。。h时,可以在井下专用充电点充电,并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点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且没有淋 (滴)水的地点。2.具备甲烷、一氧化碳、氢气和温度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甲烷浓度不应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0.0024%,氢气浓度不应超过0.5%,环境温度不应超过34℃。3.实现视频监视、自动灭火功能。4.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 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采用低倍率充电,充电上限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充电能量的95%。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 监控、通信、人员位置监测、视频、应急广播、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