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第四百八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