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七条
第四百七十七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7的要求。表17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1.高低压矿用防爆型 矿用 矿用 矿用防 矿用防 矿用防爆型。电机和电气设备 (增安型除外 ) 一般型 一般型 爆型 爆型 (增安型除外 )2.照明 矿用防爆型 矿用 矿用防 矿用防 矿用防 矿用防爆型。灯具 (增安型除外 ) 一般型 爆型 爆型 爆型 (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矿井应当采用本质安全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质安全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级别。煤矿井下使用的非防爆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6.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