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四条
第四百一十四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采用湿式排气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 采用其他排气形式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 柴油机动力装置排气管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 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 ;非金属部件应当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 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当满足相关规定。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 必须配备灭火器。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 必须有保证安全加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