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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当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等布置方式,并加强支护。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坡度大于25°的上山不得采用由下往上的掘进方式。坡度大于8°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孔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 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发突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