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 (以下简称区域评价 )。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区域监测与防冲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 (以下简称区域评价 )。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区域监测与防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