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一) 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 (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000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 )、采空区、煤柱及其他应力集中区域。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二)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特殊情况留有底煤区域。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三) 采掘工作面过旧巷区域。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四) 巷道扩修作业区域。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五)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巷道距离贯通点或者错层交叉点前50m区域时。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六) 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卸压作业时。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七) 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 “见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