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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二)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 (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 (四)可采煤层的冲击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