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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 (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 (盘)区严禁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