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二条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满足矿井全部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电力需求。矿井应当制定供电线路检修或者出现故障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保证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人员安全撤离的需要。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 ;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 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