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四百一十八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有专项设计。 (二)单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双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6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和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三)新建的架空乘人装置,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7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 /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在用的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坡度超出表7中规定时,运行速度不得大于0.7m /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13m,并有保证人员安全上下车的措施。[📊 表格: 表7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m/s]| 巷道坡度 θ/(°) 28 ≥θ>25 25 ≥θ>20 20 ≥θ>14 θ≤14 || 固定抱索器 ≤0.8 ≤1.2 || 可摘挂抱索器 | — ≤1.2 ≤1.4 ≤1.7 || (四)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 |1.5~3倍。每周至少检查1次闸瓦 (片)磨损情况、闸瓦 (片)与闸盘间隙及接触面积,不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时,应当及时更换。(五)各乘人站应当设上下人平台,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张紧行程限位、防反转、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需经现场核查,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人工复位、重新启动。驱动轮和尾轮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栏应当处于常开状态。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八)巷道应当设置照明。(九)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十)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