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按照 “一井一面 ”“一井两面 ”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如果开采煤层厚度变薄,可以适当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十三条 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按照 “一井一面 ”“一井两面 ”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如果开采煤层厚度变薄,可以适当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