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第五百零五条

第五百零五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二) 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三)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四) 总进风巷、采(盘)区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五) 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六)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