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第三编_井工煤矿第十三章_监控与通信第二节_安全监控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三条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