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作业地点风速不应低于0.25m/s,维修作业应当由外向里逐架 (排)进行。独头巷道维修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 作业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 严禁空顶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循环距离施工,顶、帮、底顺序修复,不得同时作业。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 金属支架支护井巷需要加固维修时,应当先进行临时支护。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 维修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 ;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倾斜井巷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