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锚杆 (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锚杆 (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当加强支护。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