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1.带宽小于或者等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2m ;带宽大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5m。2.巷道顶为拱形结构时,拱脚的高度不应小于1.8m。3.上输送带距离巷道顶板支架、锚杆、锚索等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 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 运输巷 (包括管、线、电缆 )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表4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 顶部 /m 两侧 /m 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 m输送机运输巷道 (B为带式输送机带宽 ) B≤1.4 m 行人侧,0.7;检修侧,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 m。B>1.4 m 行人侧,0.8;检修侧,0.6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 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 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 m,外侧加宽不小于0.2 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 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照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