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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三百三十四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 (以下简称防冲 )工作必须坚持 “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 ”的原则。根据煤 (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或者载荷类型等因素划分冲击地压类型,根据类型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冲击地压区域防治包括区域危险性评价、区域监测分析和区域防冲措施等内容。冲击地压局部防治包括局部危险性评价、局部监测预警、局部防冲措施、冲击地压预警解危和效果检验等内容。区域和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与区域 :无冲击危险性、弱冲击危险性、中等冲击危险性、强冲击危险性。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负责组织开展,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等级和区域进行管理。在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