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第二编_煤矿地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