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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八条

第五百四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设置摄像仪 : (一)探放水、瓦斯抽采和冲击地压卸压钻孔井下施工地点。 (二)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 (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四)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 (五)主井、副井及风井井口。(六)煤仓和矸石仓上下口。(七)抽采瓦斯泵房、主要通风机房、提升机房、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