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 (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一) 突出矿井,是指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矿井。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 (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二) 高瓦斯矿井,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5.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 (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三) 低瓦斯矿井,是指除本条第 (一 )、(二 )项以外的瓦斯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