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三条
第七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