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第五编_职业病危害防治第六章_职业健康监护第七百二十四条第七百二十四条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 (一)本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 (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