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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条

第六百三十一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当至少每年开展1次滑坡危险性鉴定,鉴定对象包括非工作帮边坡、端帮边坡、工作帮边坡、外排土场边坡、内排土场边坡和复合边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 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应当分析近1年边坡监测数据。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 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应当对边坡进行安全分区,界定稳定边坡、基本稳定边坡、欠稳定边坡和不稳定边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 应当提出欠稳定边坡和不稳定边坡的防治措施及建议。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 应当根据采剥计划对新揭露边坡及地层情况有显著变化的区域边坡开展边坡工程地质补充勘察工作,编制年度边坡工程地质补充勘察报告。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 应当开展年度边坡岩土体物理力学实验,至少每年更新1次边坡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参数。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七) 当存在崩塌、塌陷、泥石流等安全风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